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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号专题】房地产公司业务招待费是否还可以享受旧31号文中向后结转3年的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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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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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4-26 17:23:05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今天在湖南地税局官方网站看到如下信息
    1. 新设房产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还有优惠吗?

    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3. 答:1.2008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新税法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执行;
    4.     2.新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在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没有规定,企业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新文件出台后,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对新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优惠已经被取消。  欢迎拨打湖南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复制代码
    (2006)31号文对于业务招待费的规定意思大致如下:
    1.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规定的,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
    复制代码
    按照湖南地税的说法,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房地产预售阶段一分钱也不能列支业务招待费,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不能进行结转。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觉得实在是太没有道理了

    听听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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