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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参考)个人避税案例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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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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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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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7-11-5 23:41: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1]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1500-500)×10%+500×5%=125(元)
      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
      (1500-800-500)×10%+500×5%=45(元) 王某可少纳税:125-45=80(元)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案例2]
      张某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80万×(1-20%)×1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80万-6.4万-73.6万元
      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应纳个人所得为:
      8万×(1-20%)×10%-0.64万元
      税后所得为:8万-0.64万=7.36万元
      通过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张某还可得有80万的股份。
    [案例3]
      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00元的年终奖金。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
      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0%-25=35元
      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
      若王某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某应纳税额:
      12月份应纳税额=(1200+1500-800)×10%-25=165元 次年1月份同上。
      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
      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4]
      赵某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但赵某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赵某实际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
      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赵某应纳所得税为2000-800)×20%=240元
      通过净收入支付的方法,赵某避免了240无的税负。
    [案例5]
      何某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l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何某要求建筑单位利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限,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下面我们来分析何某税负的变化。
      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的,加征5成。则何某应交所得税为:
      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25000×(1-20%)×20%×(1+50%)=6000元
      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3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
      何某可少纳税为:6000-3400=2600元
      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也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逃避税收。
    [案例6]
      孙某为一作家,他与出版社商定一部20万字的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孙某可得13000元。
      假设孙某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
      13000×(1-20%)×20%×70%=1456元
      假设孙某将13000元分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应纳税额为:
      (2600-800)×20%×70%=252元
      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元
      可见,孙某运用分期收款的方法,可以降低税负。
    [案例7]
      马某独立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总收入×(1-20%)×20%×(1-30%的减征)=8000×(1-20%)×20%×70%=896元
      为减轻一部分税负,马某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税额为:
      (1600-800)×20%×70%×5=560元
      比由马某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
    [案例8]
      我国某企业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上规定:由外方派技术人员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外方在中国期间的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领取任何报酬。在安装调试期间,外方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的方法,每批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90日之内。这样,这些外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
      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的典型例子。表面上,外方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其实在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了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外方人员从其外国雇主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案例9]
      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的标准不同来避税。A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的为该国居民,B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的为该国居民,C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汤姆就选择在A国居住7个月,B国居住3个月,C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不负担各该国的税负。
      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有的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上的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税收难民"。
    [案例10]
      卡特是英国一名发明家,他将该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并以专利持有者的身份获得500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而技术转让费获得者非卡塔尔政府规定的纳税人。与此同时,他又将英国的住所出卖,来到香港,英国政府无法向其征税。而香港,亦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卡特的收入无能为力。
      这是利用各国税收管辖权差异避税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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