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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aofeng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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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专题】地下人防设施如何财税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11-5 08:13:57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开发成本为30000万,其中:地下人防设施5000平方米,其余全部为对外销售的住宅。总可售面积是9.5万平方米吗? 如果总可销售面积不包括地下人防设施,住宅全部对外销售,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30000万÷9.5万平方米,结转计税成本后,在财务帐上开发产品科目结转为零,总可售成本为30000万。 地产公司实际上还有地下人防设施的收益权,但帐上已经存在了,此部分人防如果自用,应如何缴纳房产税呢?
            地下人防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如果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按31号文件规定,应按自建固定资产处理。如果是这样的话,地下人防设施应单独结转开发成本1500万,住宅可总销售成本为28500万。但是存在企业帐上的开发产品,产权不属于企业,有收益权,但不能对外出售?但是有的做为地下车位出售?人防究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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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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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07-11-6 15:30:36 |显示全部楼层
    “ 本案中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30000/10=3000元/平,这样的操作方法实际上是将地下人防工程的成本摊入了公摊面积。”
       是不是飞雪版主搞错了呢,应该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30000/9.5=3158元/平,如果不是这样结转成本,那么人防工程的成本不能分摊到可售房源中去了?好像前后意思矛盾吧。

    点评

    物权法出台后已明确了地下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包括人防设施这一块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10-26 09:59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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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07-11-6 15:34:27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出台后已明确了地下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包括人防设施这一块吗?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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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4#
    发表于 2007-11-7 10:04:22 |显示全部楼层
    银河版主;
    一、按照测绘规则,人防面积不做为公摊面积摊到可售住宅面积之中的。如果按公摊面积进行公摊,那么产权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人防肯定不属于全体业主,人防规定是属于国家所有,新的物业法如果是地产公司所有的,那么不应该将成本摊到可售房源中去的,但是如果地产公司不选择建设人防设施,而是缴纳人防费用,那就应该做为工程成本摊进去的。税法上31号文件,如果产权无法确定是按自建固定资产处理的。
      现在来看相关法规存在矛盾的和不配套。
    二、 开发项目办理销售许可证时,可销售面积不包括人防这一块,总建筑面积包括人防这一块,测绘报告也体现人防这一块。如果在结转计税成本时,将人防摊到可售房源中去,税务上是否认可?我们当地税务局以销售许可证面积为准,但是也是混乱,执行也不一致,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我个人认为应该摊可销售成本之中,因为根据人防法的规定,如果不建设一定比例的人防设施,就得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人防建设费。如果地产选择缴纳费用的话,像缴市政配套费一样,就可以进入成本的,因此,税务对我公司进行查帐时,我就以这种理由解释的,还是得到认可的。
       三、 在销售人防车位时,销售使用权,做为销售处理,但没有销售成本。但也有出租的,由于财务帐上没有成本记录,如果购买者及承租者不要相关正规发票的,导致形成帐外。税务局相对无法查对,除非举报。
       但是到现在,人防应如何处理,还是不明确,税务上在实际执行中也是混乱。希望银河版主指正!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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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07-11-7 10:12:02 |显示全部楼层
    修正:31号文件:
      6.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按此条规定,应该按开发产品或自建固定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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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5-3-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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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6#
    发表于 2007-11-8 08:45:27 |显示全部楼层
    银河版主,分析更加精辟,我发现版主是非常敬业的,令人值得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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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7#
    发表于 2007-11-23 11:29:55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的地下车库如何缴纳房产税?

    时间:2007.11.15  来源:中国税网

    问: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属人防设施,所有权归房地产企业所有,该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一般情况下,地下人防设施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无产权、又无帐面价值,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拥有代管权。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代管的地下人防设施用作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财税[2005]181号文件的规定征收房产税,具体征税规定如下: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题中所述情形,应属于出租经营,应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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