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
100本位币
背景:甲公司和某部队签订协议,由部队出地,甲公司成立乙项目公司来负责开发这个项目,假设建筑面积3000平米,单价30000元/平米,开发成本3000万元(无土地成本),双方5:5比例分配房屋。
对于这个操作模式分配和销售时的一些会计分录我想应该是这样的:
分配房屋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万元
贷:开发产品 1500万元
因为是视同销售,所以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借:主营业务税及附加 1500*30000*5%=225万元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其余税略) 225万元
借:所得税 1500*30000*33%=1485万元
应交税金 1485万元
以上的会计分录貌似没有问题,但是我有几个疑问
1、应该只能按照1500万元确认分配房屋的成本,但是按照4500万元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这中间的3000万元差价其实对于甲公司来说也是一种成本,但是从会计处理上又不能将其确认成本。自然计算所得税时无法扣除,导致要应缴纳的所得税虚增。
2、分配市值4500万元的房屋应该算是取得免费土地的一种代价,从这个角度出发其实土地成本应该是4500万元,但是会计处理时应该不能作为土地成本。所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也无法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
因为实际中碰到了,所以这两天一直在考虑这个问题,总觉得这种操作模式有着很大的问题,希望能听听你的高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