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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房地产企业的售楼营销设施,即售楼部应该作为什么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8-6 15:15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3-17 23:17:2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问房地产企业的售楼营销设施,即售楼部应该作为什么处理?

    作为固定资产,那么计提折旧就有规定。
    如果做为待摊费用,摊销年限是多少年?

    应该分不同的情形吧。跟售楼部的地皮的归属应该有关系。
    如果是自己拿的地,如何处理?
    如果是租用别人的地,建了售楼部,销售房子之后,就拆除售楼部,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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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1-30 09:09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16#
    发表于 2012-10-28 22:12:10 |只看该作者
    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3-25 10:42
  • 签到天数: 253 天

    [LV.8]以坛为家I

    15#
    发表于 2012-6-23 20:49:18 |只看该作者
    计入营销设施建设费。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14#
    发表于 2012-6-23 17:04:58 |只看该作者
    临时的我计入  营业费用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0-19 15:33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3#
    发表于 2012-3-20 15:04:47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1-22 11:29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12#
    发表于 2012-3-20 14:26:34 |只看该作者
    问: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发布日期】: 2010年08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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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本位币 +1 收起 理由
    财务匪兵 + 1 鼓励下郑郑,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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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4 08:57
  • 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11#
    发表于 2012-3-19 15:40:14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永久建筑,只是临时做售楼处那么,建造成本计入项目成本,按照开发项目核算要求核算,可以将装饰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如果是临时建筑或是租用的,则应计入销售费用。我是这么处理的,请大家指正。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4-1 14:51
  • 签到天数: 367 天

    [LV.9]以坛为家II

    10#
    发表于 2012-3-19 08:20:0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8-6 15:15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9#
    发表于 2012-3-18 15:39:19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租用别人的土地,应该计入 营销设施费。但是这个项目,做了四年多了。现在应该调整摊销年限,做费用调整。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6-16 08:14
  • 签到天数: 14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8#
    发表于 2012-3-18 15:29:34 |只看该作者
    计入营销设施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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