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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表述不对吧?应该是将新建商品房抵偿拆迁补偿费吧。新建商品房抵偿拆迁补偿费,帐务处理要分开进行,房子抵给拆迁户,确认销售收入(已开了销售不动产票,记帐凭证后附的原始凭证为销售不动产票):
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拆迁补偿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平衡数)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平衡数)
贷:开发产品(抵偿房建筑面积*单位完工开发产品成本)
下面回过头来说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处理:
依据拆迁户与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户领取拆迁补偿费的领款条(虽然不是通过现金支付,也要让拆迁户写一个类似领款条子的取得实物的收据):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入帐金额为拆迁补偿金额)
贷:应收帐款(平衡数)
可以看出,“应收帐款”为过渡科目。
至于“开发成本”到工程完工时如何结转至“开工产品”,那要严格按房地产成本会计核算进行了。这里有房地产成本会计核算原则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作指导,请细看,细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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