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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0-28 06:55: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文的原作者:杨新生 黄晓阳 许成根

    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一直存在“高税率、低税负”状况,未从根本上调节房地产转让的级差收益问题。虽然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从2007年开始,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但政策本身存在的不严谨、不周全等诸多缺陷,直接影响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效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征税范围确定不合理
    现行政策规定,只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样的规定有两点不合理:一是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对转让集体使用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实际上既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也存在着大量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开发,这部分发生在集镇开发和城市边缘地带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于只合理合情,却不合法,没走招标拍卖程序,土地成本较低,土地增值额较高,反而不征土地增值税,仅征收营业税等相关税收,造成开发商之间的税负不公。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既使未进行产权变更,土地使用者及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但实际清算中,很难取得证明土地使用权实质性转让的相关证据,由于转让合同只相当于“君子协定”,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不受法律保护,税务机关难以取得,也无法实施有效征管。笔者认为,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交易行为,不应视同房地产转让,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应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二、计税依据确定不严密
    ㈠房地产转让收入确认时间与实际情况脱节目前,土地增值税规定的转让收入确认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一般情况下,签订转让合同、收取房款、移交房产、开具发票和产权过户等环节,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异,仅以签订合同认定房地产转让收入,与收取房款、产权交割存在一定差距,不尽合理。笔者认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房地产转让收入,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之日,或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之日,即受法律保护的产权转移之日确认收入实现。对开发商在此前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㈡扣除项目金额确认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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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4#
    发表于 2012-7-29 12:14:51 |只看该作者
    认真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8-28 09:48
  • 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3#
    发表于 2012-6-13 11:01:46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再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0-11 23:43
  • 签到天数: 35 天

    [LV.5]常住居民I

    22#
    发表于 2012-6-13 08:20:25 |只看该作者
    了解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9 22:06
  • 签到天数: 16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1#
    发表于 2012-5-3 17:57:11 |只看该作者
    楼主太有才了,膜拜中……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12-4-16 15:25:34 |只看该作者
    不错,楼主好文采

    该用户从未签到

    19#
    发表于 2009-12-25 22:18:03 |只看该作者

    haha

    好的文章学习11111111

    该用户从未签到

    18#
    发表于 2009-12-11 22:41:5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多谢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09-12-8 22:36:45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学!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09-12-8 12:51:00 |只看该作者

    ok

    okkkkkkkkk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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