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3-1-10 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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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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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谈谈
房地产公司成立销售公司来加大费用开支已经不是一个新的手段了,多年以来一直存在这个操作方式,为老调重弹,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是否有重弹的必要。
众所周知,房地产最重的税负为土地增值税,其次为企业所得税。
成立销售公司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一部分代理费,这部分代理费是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开发商土地增值税的期间费用扣除是有比例限制的,不是所有的支出都能扣,只能按土增扣除成本项目金额的5%来扣,而一般的公司期间费用实际支出都大于这个5%的金额, 所以这部分代理费对规避土地增值税没有起作用。
企业所得税呢,开发商是赢利的,假设额外支出了1000万代理费,开发商所得税就少交了250万,但是在销售公司来说,他也要交企业所得税,去掉营业税去掉人员工资及相关成本费用,利润空间非常大,如果利润为800万,则要交所得税为200万,加上营业税及附加等55万,销售公司总共要交税255万,比不设销售公司反而多交了5万,这样的纳税筹划得不偿失。
除非销售公司能拿到减免税,即企业所得税不用交,这样才可行。但是这些年国税对这方面监控很严,一般是不可以减免的。
另外拿到核定征收也可以。否则劳发伤财,累死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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