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土地使用税计征起点
[打印本页]
作者:
天舒
时间:
2009-7-27 12:11
标题:
土地使用税计征起点
我公司于06年12月竞投到一块土地,由于我公司原因,该块地的土地出让金于08年9月才完全付清。根据国土局拍卖要求,该地块要求先进行地质灾害整治,经地灾办验收同意后再进行房地产开发。整治工作于09年3月份基本完成。并于09年4月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请问,土地使用税从可时起计算缴纳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7-27 12:36
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证上的签发日期为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起算日期。
作者:
天舒
时间:
2009-7-27 15:43
楼上的回复,跟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有冲突吗???
[2006]186号文:“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作者:
赵晓林
时间:
2009-7-27 16:04
好好学习 天天向上
作者:
洋小豆儿
时间:
2009-7-27 21:16
标题:
哪个更晚就用哪个
[2006]186号文:“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们是按这个操作的。
不过,我们要选对公司最有利的,
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证上的签发日期为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起算日期
,这个日期和上面文件的日期比,哪个迟就按哪个了,一般肯定是证在后喔。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