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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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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5 16:58: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二、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了解普通标准的住宅。注意:
      (1)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2)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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