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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可以作为扣除依据的“白条”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8-15 19:50: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刚刚结束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我们发现企业白条费用扣除不正确。有些税前可以扣除的没有扣除,不可以扣除的却在税前作了扣除,这样既增加了企业成本,又增加了纳税风险。那么,究竟哪些白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结合税收规定,我给大家说明。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07年度管理费用账户有这些白条费用:1.白条支餐饮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6万元为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为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经核算,该企业2007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2.白条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张某家属出具收条)。3.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4.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就餐费6万元,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因此,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白条支职工在食堂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职工的就餐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职工在就餐时应自行向食堂购买餐券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单独建账,自收自支,这个费用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在未取得正式发票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准予税前扣除的会议费,必须有真实的“合法凭证”,而白条不是合法凭证,因此,白条会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白条支厂房租金属于接受经营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会议费1.5万元、厂房租金2万元,该企业应在2008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前或税务机关依法进行2007年度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前,就餐费、会议费、租金收取方索取发票或自行到当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否则,该企业不仅不得税前扣除这7.5万元白条费用,而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由于现行税法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哪些应提供有效凭证,哪些应提供合法凭证没有作详尽列举,那么,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至少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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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8-15 21:46:01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一下,谢谢无私奉献!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9-23 12:5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08-8-18 11:58:28 |只看该作者
    真是要学习的,要不怎么跟税局解释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1-10-21 10:4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08-8-18 13:12:42 |只看该作者
    过来学习学习,看看人家的答复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5-12 10:1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08-8-20 17:01:43 |只看该作者

    dfsads

    adffsdfdfadsf sadfdsafdasfsafdsa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8-8-21 10:20:32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27 11:21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7#
    发表于 2008-8-21 11:32:54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8-8-21 15:30:49 |只看该作者

    kankan

    kan yi xia

  • TA的每日心情

    2015-12-7 15:21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9#
    发表于 2008-8-21 16:57:29 |只看该作者
    学习 学习 很不错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0-17 10:48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10#
    发表于 2008-8-21 17:20:25 |只看该作者
    之前有特意找过相关知识点,但没找到,现在真要多谢楼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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