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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国税函(2010)220号中关于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8-30 10:2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7-27 16:41: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这个质量保证金以后是要退的吧?为什么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因自己还没涉及到这一块,所以不太清楚,麻烦了解的朋友请告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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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8-6 08:56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10-7-27 18:34:41 |只看该作者
    我借 用他人的说法,给你这条解读一下: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土地增值税较为强势,不考虑企业开发项目的预提成本,开发商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付未付工程款实务中普遍存在,诉讼公堂时有发生,不仅仅是工程质量保证金,大量欠款存在也必然导致施工方拒绝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清算可以扣除且可以加计扣除20%,未开具发票,则不得计算扣除。本规定对于开发商土地增值税清算影响甚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允许当期预提成本不超过建造合同总额10%的可以扣除,且即便本期未扣,以后实际发生时仍然允许扣除。而土地增值税一旦清算完毕,以后实际支付工程款索取发票再想追加清算怕是难上加难。

      要改变这一困境,开发商应尽可能让利于建筑承包商,即便先支付部分税金也可,索取全部发票入账,方可无清算之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1 14:41
  • 签到天数: 102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1-11-3 17:22:53 |只看该作者
    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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