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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1-3-29 17:40
标题: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这里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从这一条的规定可知,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关键看是否发生了“有偿”行为。(这是一个基本规定,但特殊规定除外。)由于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是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没有出台规范性文件,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缴纳营业税。

 
作者: 虎妞    时间: 2011-3-29 20:39
新的文件规定不用视同销售,转做固定资产。
作者: feiyun302    时间: 2011-3-30 09:29
看看2009年31号文件
作者: phoebe    时间: 2012-3-26 16:12
31号文
作者: xky135    时间: 2012-3-26 16:14
学习学习
作者: xky135    时间: 2012-3-26 16:16
谢谢谢谢
作者: HNKJR    时间: 2012-3-30 10:56
不同的地方要求不一样
作者: 鹰击长空    时间: 2013-5-27 14:43
谢谢分享
作者: shp19570317    时间: 2013-5-27 14:49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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