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中补偿差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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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项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当然,涉及到的房地产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非常复杂,本文就涉及到的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补偿中补偿差价"这一个问题进行解析,有不对的地方敬请大家指导.
首先,好多的国家的地方的税收文件中,都会提及到, "按照什么什么人民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补偿的房产面积
与安置相等的面积"怎么怎么样处理.
其实上.在实际的工作中,安置面积与按拆迁补偿面积标准而补偿的面积一模一样的,几乎就不可能存在!!!
一个城中村动辄涉及到几百户, 甚至几千户,看看现在的城中村都是高楼林立,基本上不可能存在一模一样的建筑面积,况且
我们还秉承几千年的历史习惯,不能让自己的房子落后与邻里的房子,这样才有面子!所以,几乎每家每户的住宅面积都不会一样.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据规划来进行安置区建设的,绝对不可能按照每家每户应该补偿的面积进行建设,因此,安置面积与按
拆迁补偿面积标准而补偿的面积一模一样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几乎不存在.
因此,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补偿差价"绝对是存在,有可能每家每户都存在.那么对于存在的"补偿差价"账务及税务是怎么处理的呢
首先我们来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这个文件里说明了"补偿差价"账务是怎么处理的
1.差价房地产开发企业给村民的, 计入拆迁补偿费.
2.差价村民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冲减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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