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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已使用的厂房转让涉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keke_3086    时间: 2010-9-27 09:18
标题: 已使用的厂房转让涉税问题
现有以下业务请教:当年集团公司以土地评估作价入股,现A公司(工业企业)将集团公司原入股的土地上的一栋厂房转让给集团公司。请问A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土地+厂房成本和税金吗?或者转让时请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就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其他还有涉及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及堤围费,有没有筹划的可能
作者: keke_3086    时间: 2010-9-27 11:44
标题: 我查到的文件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10-11-12 16:10
楼上的正解
作者: 美丽珊瑚    时间: 2010-11-15 10:11
学习了,谢谢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1-3-27 19:35
学习了,谢谢11111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1-11-3 21:40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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