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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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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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100号文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这就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问题,但是对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起止时间并未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这里的批准征用的时间,有不同的理解,一是国土局与企业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所确定日期;二是《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征用日期;三是土地使用证的签发日期。上述三个时点,都可理解为土地批准征用的时间,至于以哪个时间为准,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对开发用地终止计算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也有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时间应当截止至住户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其理由是房产公司为住户办理房地产权证时要将原有的土地使用证交回土地管理部门,这时房产公司对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也告终止;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截止日应该是在房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并且对已销售房产交付住户使用的时间,即商品房交房时间。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对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的规定,强调“使用”和“实际占用”土地,认为交房后房地产公司已经没权使用房产所在的土地,也不存在“实际占用”土地的行为,所以不管交房时是否已办理房产证,均不再由房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在交房和业主取得房产证之间也有一段时间距离。这两个不同的计税终止时间应用哪个?也未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根据自己对现有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提出如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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