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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浮利率部分的贷款利息可否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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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2-8-16 00:19
标题:
上浮利率部分的贷款利息可否据实扣除?
上浮利率部分的贷款利息可否据实扣除?
问:某房地产企业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时分为两部分:一是基准利率部分的利息银行正常扣划(出具利息清单);二是上浮利率部分的利息银行作为顾问费收取(开具服务业票据)。此开发项目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上浮利率部分的利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企业以顾问费向银行支付上浮利率部分,不能作为利息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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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2-8-16 06:10
学习和回复
作者:
nthzy
时间:
2012-8-16 07:58
感谢分享!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8-16 09:41
本帖最后由 GXL6023698 于 2012-8-16 09:46 编辑
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由央行制定和发布,商业银行有按规定比例上下浮动利率的权利,所以浮动后利率是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和文中说的顾问费是两个概念。银行计算利息也不是基准利率、浮动利率分开算的。是按浮动后的合同利率算的。所以个人认为浮动利率只是贷款利率的一部分,相应的利息应该可以扣除。
作者:
蓝色苍穹
时间:
2012-8-16 11:07
我们公司的贷款(2012年4月房贷的)也是基准利率上浮30%,但银行的利息单就是总的一张,没有把上浮部分作为顾问费开服务业发票呢?你们有这种情况吗?这种情况一起扣除吧
作者:
tzpyl
时间:
2012-8-16 14:37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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