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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加计扣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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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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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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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6-22 20:32: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土地的300万元契税,在该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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