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7-3-4 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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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8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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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开发需要,对住的小区进行拆迁,拆迁之后补偿给一套已盖好的房子,需要交税吗?
国税函[2007]76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鄂地税发[2005]185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拆迁还建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偿还面积按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
按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征如何确认不很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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