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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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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jfjiaqg
时间:
2010-8-18 16:30
标题:
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的问题
我司去年7月底拍卖到一块土地,合同约定对方收到全部地款之日起120天内将土地交付我司,交付土地的标准是地上临时建筑物清拆完毕后交付,对方清拆完地上建筑物是今年1月(有对方向国土局的申请,明确了时间)。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未签订合同就占用土地的,应自占用之次月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请问我司开始计算土地使用税是从去年8月份还是今年2月份?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8-18 16:42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即(收到全部地款之日起120天内),政府迟交了,自认倒霉吧。
作者:
djqwchj
时间:
2010-8-18 17:06
我觉得土地使用税地方特色比较严重,你最好和地方税局沟通,能争取到今年2月份。仅供参考
作者:
勿忘我
时间:
2010-8-19 10:12
应该从2月份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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