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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维修基金要交营业税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18 10:38
标题: 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维修基金要交营业税吗?
请问:房地产企业代收的维修基金是否要做为价外收入计征营业税?所得税?及做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作者: 夏威夷海风    时间: 2009-9-18 10:40
按31号文可剔除,不交相关税金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18 10:48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1.所得税:根据31号文件规定。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2.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18 10:48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未见31号文所得税剔除啊?
作者: 夏威夷海风    时间: 2009-9-18 12:00
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作者: refresh99    时间: 2010-3-10 11:04
标题: 不需要
不需要缴纳任何税金,不属于收益!
作者: clx2001    时间: 2010-3-12 09:00
那就好, :L :L
作者: 知识    时间: 2010-5-11 15:08
我也觉得不应该交税,是专项资金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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