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赠送使用权车位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zetaoyu    时间: 2009-3-20 10:09
标题: 关于赠送使用权车位的问题?
因为人防改成的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不能买卖,所以只能租赁,但是我公司为了促进销售,以上车位不再对外租赁而是赠送,我想问的是:对外赠送的无产权的车位需要交税嘛?都交什么税啊?知道的大侠帮忙啊!谢谢
作者: lxb    时间: 2009-3-20 10:36
无偿使用的年限是多少呢?为啥不把房产售价分拆为车位租金和房款呢?
作者: zetaoyu    时间: 2009-3-20 10:41
无偿使用年限是最大可使用年限,主要是为了促进销售,如果分拆的话,会有很多不方便。如果按照国税函2008年875号文,我是不是要分开计税啊?
作者: lxb    时间: 2009-3-20 10:47
分拆是对企业有利的。无偿提供服务按规定是不纳营业税的,但是税务要视同销售,企业也没办法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3-20 13:35
无偿赠送的车位应并入房价计算收入,并计入成本。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