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12-15 11:42 |
---|
签到天数: 73 天 [LV.6]常住居民II
|
公司目前一项目在乡镇,原集体土地已经由政府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土地出让金已缴,企业拟在此地块开发一高档住宅小区,包括别墅、多层和高层住宅,但取得该地块前提是要在该地块上划出部分土地为代建政府农民回迁楼,所有手续及费用均由开发公司负责,建成后政府按照实际发生成本+已缴税金+200元/平方米(算是代建费或利润吧)给予结算款项,回迁楼移交后由政府负责安置农民回迁。由于土地及立项非委托方,咨询税务部门人士,说不能认定为代建工程,要按销售商品房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人觉得这部分代建工程政府未按市场价格与开发企业进行结算,不属于纯粹的销售行为和市场操作,按商品房交纳全部各税不大合理。我理解属于企业以放弃部分利润的代价取得该地块上其它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另外,如果按销售商品房算的话,该回迁楼应作为一清算主体单独清算土地增值税,可能清算后不需交纳土地增值税。但下期开发的别墅增值税单独计算土地增值税,税率估计会较高,对项目整体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可能会有影响。如何操作并计算纳税较合理呢?求专家高见。先谢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