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3-5-27 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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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将已完工的产品出租或是自用,不按规定做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并将实际取得的租金或营业收入在帐外循环或记入关联企业。
该条有误,请看以下叙述——
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当时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根据该规定,对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公司固定资产的,应当视同销售。应当注意的是,将商品房转作公司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并非是按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而是以原始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也是以原始价值为依据。而根据税法规定,折旧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即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相应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二是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应当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也明确,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视同销售。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后将所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不应当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同时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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