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从未签到
|
云中飞心得:
关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问题,今年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预售收入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这一点与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预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再减期间费用税金计算利润总额预缴是不是有所不同呢?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期间费用的扣除是没有问题的,但税金要注意,预征企业所得税时,预售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注意不要重复扣除。
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由于企业预收帐款时未确认收入,因此,预售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不应该由当期的收入负担:
1.
预缴营业税时:借:应交税金_应交营业税(新准则: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并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
销售收入实现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新准则: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_应交营业税,
并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此种差异为时间性差异,整体不会有影响。
例如:某企业2008年1—3月即第一季度取得预售收入3000万元,期间费用为300万,预售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为165万元。由于预售收入还没有结转收入,收入为0,则当季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该企业第一季度预缴申报表第四行应当填列:-300+3000*20%=300万元,这 165万的税金及附加在季度预缴并未被扣除,这 165万到年度纳税申报时再做纳税调减处理。
2.如果是预缴营业税时,企业没有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则可能会造成重复扣除。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并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此种情况就会造成税前重复扣除。
承上例,如果该企业把预售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165万元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则当季的会计利润为-300-165=-465万元,该企业第一季度预缴申报表第四行填列:-300-165+3000*20%=135万元,这 165万的税金及附加在季度预缴已经扣除,如果这 165万到年度纳税申报时再做纳税调减处理就是税前重复扣除。
小结:
依据会计规定,纳税义务已发生确认应交税费同时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或者企业实际操作时根据配比原则,到确认收入时才确认应交税费同时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两种方法我认为都可行。关键是年度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减处理时有没有税前重复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