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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4-16 13:02: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税函[2008]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http://www.fdckj.com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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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8-4-16 13:22:57 |只看该作者
    预计利润率,指的是什么?
    跟31号文的预计毛利率是否相同?
    先劈开字面是否相同,看本质,
    299号主要讲了操作层面上的东西,即所谓预缴所得税表上的“利润总额”的填报数据来源。
    那么,问题回来了,这个利润总额,是否包括当期会计利润(预售期,会计利润就负的,也就是说是费用)?
    如果包括,那么,当期的期间费用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那么,预计毛利率与预计利润率也就一样了,只是字不一样。
    如果不是。那么是不是又回到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预收款*10%/15%/20% *25%的老路上来了?

    当然,我说这的前提是没完工,只是预售阶段。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3#
    发表于 2008-4-16 13:23:05 |只看该作者
    预计利润率,指的是什么?
    跟31号文的预计毛利率是否相同?
    先劈开字面是否相同,看本质,
    299号主要讲了操作层面上的东西,即所谓预缴所得税表上的“利润总额”的填报数据来源。
    那么,问题回来了,这个利润总额,是否包括当期会计利润(预售期,会计利润就负的,也就是说是费用)?
    如果包括,那么,当期的期间费用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那么,预计毛利率与预计利润率也就一样了,只是字不一样。
    如果不是。那么是不是又回到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预收款*10%/15%/20% *25%的老路上来了?

    当然,我说这的前提是没完工,只是预售阶段。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2-20 09:44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08-4-16 13:31:52 |只看该作者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这句话的意思 就是 不用再减期间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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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8-4-16 15:23:43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该文件就是不必按会计利润计算“利润总额”了。而是直接按预售额*预计利润率来填该表。同意楼上的,是操作层面的文件。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8-4-17 02:03:42 |只看该作者
    和2#的观点接近,预计利润率和预计毛利率有什么区别?在填报表时,计算出的预计利润是否就是2007年报表种的纳税调增的哪项。如果是,那个人认为这张表的设计不直观,企业必须做好数据的备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5-6 12:43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7#
    发表于 2008-4-18 09:31:53 |只看该作者
    我们江苏苏州的国税局要求我们这样填写:
    根据预收账款的10%/15%/20%再加上会计报表的利润数字(一般为亏损),来填写所得税报表上的利润。
    不过关键问题是每个月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是否让你抵扣,因为财务上每个与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是进递延税款的,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反映,利润表中是提现不出来的。我问税务局,如果你在利润表不提现,就不能抵扣.不知道有那个高手来解释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0 13:5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8#
    发表于 2008-4-20 17:44:27 |只看该作者
    建住房[2004]77号已经明确废止,简直是开玩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5-6 12:43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9#
    发表于 2008-4-22 08:51:28 |只看该作者

    请高手帮我解释一下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20%进行计算扣除。在确定加计20%的扣除时,应注意代收费用金额是否包括在加计20%的扣除基数数额内,在加计20%的扣除时需减除大市政费、四源费、用电权费、绿化费的金额后,再作为加计20%的扣除的基数。
    (大市政费、四源费、用电权费、绿化费)请问这个费用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什么叫大市政费?什么叫四源费。。。。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08-4-22 23:29:12 |只看该作者
    问过当地税局的,对这份文件都有不同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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