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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 11:26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
    发表于 2009-9-11 10:17:24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的帖子

    同意你的观点,另个人觉得有的地方不够严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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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09-9-14 14:37:1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的帖子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合议确定后,可按下列顺序计算扣除。但根据“187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予扣除。请问何谓合法有效的票据?难道只要主管税务机关合议确定所有的没有取得的发票都可以扣除吗?是否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至少应说明在何种情况下未取得?而且按以下顺序计算扣除人为因素很多,具体操作可能很难。
    (五)一方出资、一方出地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项目公司成立前为该项目各自支付的土地或工程款,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在该项目清算时准予扣除。请问何谓合法有效凭证?
    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中管理费用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并分别核算。如划分不清的,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做出严格规定。以会计准则来区分没有相关依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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