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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企业向个人或其它企业(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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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冰儿LING
时间:
2008-12-30 22:53
标题:
关于企业向个人或其它企业(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相关问题
如果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没有金融机构的证明,需要向地税开具利息发票吗,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能作为扣除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依据吗?
作者:
冰儿LING
时间:
2008-12-30 22:57
1.充分计列利息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
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始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
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2.充分利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附加扣除实施税务筹划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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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的二种方法,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这里所说的利息是开具发票的金额还是收款收据就可以列支的???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8-12-31 08: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有这么一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境外非金融机构等)以及个人的借款、分支机构向总部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当然,这是征求意见稿!
作者:
uue0102
时间:
2008-12-31 09:57
二楼的理解有误,列入开发成本的利息,必须有发票才能扣除,而不是说不能取得发票就10%以内扣除.税法是不会设计出这种空子来给你们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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