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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huangruoxie    时间: 2007-10-25 23:14
标题: 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的疑问
1,扣除20%是否适用?
2,印花税应该属于转让税金?
3,按旧房申报土地增税需要评估,那以前开发发生的成本费用,税务局是不是要来一次大检查,把不合理不能扣除的剔除掉!但是税务局这样做的话,对旧房申报土地增值税用处不大?因为申报时,扣除项目是按评估价了!或者评估方通过审计帐务来确定评估价,可是又不现实,因为不可能一下全部卖掉这些固定资产,而是陆陆续续卖掉!评估方这样做非常繁琐!这样就存在这些情况,不转经营性固定资产房地产有可能要缴纳很多税的话,转固定资产会少缴纳,那房地产企业转经营性固定资产!
呵呵,也不知道有没有相关规范~~ 希望大家热烈探讨!特别是第三个疑问!
作者: 哈哈笑    时间: 2007-10-26 09:17
一家之言,多多探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六、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如企业有长期战略计划,则在项目规划立项时明确自用,则可不存在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在账务处理时直接通过在建工程项然后转固则可;也免于所得税的认定了。
如规划立项没有明确自用,后期通过开发成本结转的不行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须通过估计成本结转(该暂估需与税务沟通确定),则需按第六条规定执行了,需交所得税了,但不需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既然是固定资产出售就不存在加扣问题。同时该扣除项目是按评估价,该评估价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即现时重置价=重置成本*成新率确定,至于陆陆续续出售也不影响按单位成本结转啊。当然评估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需再次评估。在出售时交纳营业税及增值税等相关税金。当然这种操作可适当递延税款缴纳时间。

[ 本帖最后由 哈哈笑 于 2007-10-26 09:30 编辑 ]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29 13:22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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