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6-10-13 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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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多多探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六、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如企业有长期战略计划,则在项目规划立项时明确自用,则可不存在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在账务处理时直接通过在建工程项然后转固则可;也免于所得税的认定了。
如规划立项没有明确自用,后期通过开发成本结转的不行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须通过估计成本结转(该暂估需与税务沟通确定),则需按第六条规定执行了,需交所得税了,但不需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既然是固定资产出售就不存在加扣问题。同时该扣除项目是按评估价,该评估价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即现时重置价=重置成本*成新率确定,至于陆陆续续出售也不影响按单位成本结转啊。当然评估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需再次评估。在出售时交纳营业税及增值税等相关税金。当然这种操作可适当递延税款缴纳时间。
[ 本帖最后由 哈哈笑 于 2007-10-26 09:3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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