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税局答疑】租房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3-11-3 16:39
标题: 【税局答疑】租房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问题:
我司A与个人B签订了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是2021年7月16日-2023年7月15日,合同约定我司A向个人B支付2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我司于2023年4月30日退租,个人B将收取的2个月的房租押金作为我司的违约金不予退还。请问,个人B收取的2个月的房租的违约金是否有义务要开具房租的发票给我司。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描述,因承租方提前解租而没收的押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5-31
作者: panguifu 时间: 2023-11-5 14:29
我司A与个人B签订了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
作者: panguifu 时间: 2023-11-5 14:30
我司A与个人B签订了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