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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地下车库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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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B958
时间:
2008-10-25 16:08
标题:
对地下车库的讨论
地下车库不属于公用建筑面积,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因此,地下车库只要没有计入公用面积,业主就没有为此付出任何费用。而开发商又进行了相应投资,实际上也按容积率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所有权当然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配套”只是对用途的说明,但不能说明产权归属。小区的配套设施类型有多种,如花园、广场、地下车库等。但不是所有的配套设施都应当归业主免费享用。“配套”只说明可以给业主提供便利条件,业主有机会获得车库。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是业主免费使用、拥有。
因此,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有处分(包括出售)的权利,当然,开发商处分自己权利时不排除存在损害部分业主权益的可能。比如,有的业主现在没有车,不可能买车库,等他有了车,又买不到车库了,从实质上讲是不公平的。
作者:
liu7502
时间:
2008-10-25 21:45
对有产权的部分,开发商是可以销售的。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10-26 10:59
分析得很有道理,在实际工作中,车位有的省市能够办产权,有的不能办产权,因此,房地产在出售车位时,税务处理上有一定的分歧,是按租赁处理还是应按销售处理?
当然出售或出租人防的车位,个人认为应按出租业处理。
作者:
茶心如禅
时间:
2012-12-23 06:35
支持这说法,地下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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