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因此,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所规定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并没有限定借款合同于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个人之间。 所以,企业间借贷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的范围,因此企业间借贷合同应缴印花税。 哪种说法正确 ? |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