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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收基本法、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和联系 [打印本页]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3-9-26 15:26
标题: 税收基本法、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和联系
我国税法实体法征税对象大致分为五类: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增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定目的税类(筵席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程序法体系: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执行。基本法就没得说的,学过法律的都知道什么是基本法他们的关系其实就是税法的适用原则。1、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2、程序优于实体原则: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税法基本法是总纲性的,其在法律效力具备最高权威。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3-9-26 18:59
很少关注啊
作者: 天涯子    时间: 2013-9-26 23:40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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