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菜叔    时间: 2013-6-20 11:57
标题: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问题
我是一家施工企业的会计,原来老会计去世了,我才接任几个月,最近税务稽查部门来稽查,提出了很多问题,我也不是很明白,请各位老师帮一下忙。
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公司基本没有自己的业务,都是挂靠业务,公司收取3%的管理费,原来老会计的账务处理是根据项目经理的开票金额记收入(均以公司名义开票,并附征了2%的个人所得税),该收入减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上交公司3%的管理费后确认成本,地税稽查时提出收取的管理费还应交营业税,说成本费用难以确认,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建安收入*8%为应税所得额。
请教各位老师,这样征税有问题吗?项目经理开票时附征2%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当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吗?
还有每年劳动局都有困难调剂基金拨付,用于员工的基本老养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劳动局下发时,公司是记在长期应付款——劳保基金的贷方,交了保险后便记长期应付款——劳保基金的借方,账户基本上没有余额。而且这个账户是和劳动局共管,公司没有支配权。现在地税认为该笔拨款也应调增收入,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森林之子    时间: 2013-6-20 15:10
值得学习哦
作者: xcwrm    时间: 2013-6-21 08:43
学习了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3-6-22 09:06
税务局的处理意见是对的,企业应该代扣企业所得税。管理挂靠企业,账务处理需谨慎。
作者: 菜叔    时间: 2013-6-22 10:31
但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我公司承担了相关法律责任,承包合同也是我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款也全部是拨付给我公司,再由我公司拨付给项目经理,我们项目经理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协议,建安发票也全是以公司的名义开的,根据上面十一条,不属于重复纳税吗?
作者: 张桂花    时间: 2013-6-23 11:02
很好,学习
作者: 张桂花    时间: 2013-6-23 11:08
学习了
作者: 茶心如禅    时间: 2013-6-23 21:47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问题 [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60704-1-1.html
作者: 况勋吉    时间: 2013-6-24 10:59
对于你说的问题,关键是你们的账务处理出现了问题。对于挂靠这种情况,你一定要按是你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来处理。那样,所谓的收取的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只不是过是体现你公司的利润里面,而不会出现在账面上。同时,你单位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要求项目经理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等费用进行点对点支付(就是所有的支付由公司直接支付)。这样可以避免你说的所有情况。
作者: 菜叔    时间: 2013-6-24 11:29
以前也是那个处理的,但项目经理嫌报票麻烦,都走了好多人了,没办法就按现在的方法记账了
作者: xcwrm    时间: 2013-6-25 09:20
挂靠企业应提供料工费发票
作者: 吴天俣    时间: 2013-7-18 15:00
记账的问题,应该就按照你公司承担工程做!挂靠方提供发票给你方。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3-11-13 13:59
了解了解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4-2-12 09:16
关健在于账务处理方法
作者: 无花果8866    时间: 2014-2-19 00:06
想知道答案,有同样的疑问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