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四:证券发行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与方式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 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非公开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 | |
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 设立发行,是指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设立发行的法律结果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
增资发行,是指对已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追加资本而发行股票的行为。增资发行的法律结果是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 | |
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 直接发行,又称自办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而自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办理证券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 |
间接发行,又称承销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风险的发行方式。 | |
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 | 议价发行,是指由证券发行人与承销人通过协商发行条件,向公众投资者或股东发行证券的方式。 |
招标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之间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发行条件的发行方式。 | |
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 平价发行,又称面值发行或等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与证券面值相同的发行方式。 |
溢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发行价格是按某一时期(一般是指发行时期)金融证券市场的价格,或接近于当时金融证券市场的同类证券价格所确定的价格发行。 | |
折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其发行价格以低于证券制定的面额,或以贴现金额的发行方式。 | |
我国允许股票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禁止折价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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