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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拆一还一的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3-1-25 11:21
标题: 拆一还一的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被拆迁人取得“拆一还一”的等面积还迁     被拆迁人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市场价还是工程成本价?可以看一下这个文件,应该还没有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49
成文日期:1995-10-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有关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5]338)收悉。文中反映你省南通等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拆迁人)根据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对规划区内原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最终安置(或偿还)住户。在具体办理“安置”或“偿还”时,当地政府规定,根据被拆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实行产权调换。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或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相结合等方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拆迁安置事宜。并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类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涉及的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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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升    时间: 2013-1-25 15:32
学习了
作者: xishanrenmin    时间: 2013-1-25 16:27
先回复 再学习!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3-1-25 19:26
天天学习
作者: 琴屿飘灯    时间: 2013-1-26 09:12
回复和学习,现在基本各地对拆迁还建都有当地的政策了
作者: 水云间海心    时间: 2013-1-26 09:17
学习了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3-1-28 17:26
作废了吧?
作者: xishanrenmin    时间: 2013-1-28 18:55
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大正    时间: 2013-11-11 17:36
河南省有没有针对拆迁的文件啊
作者: nowar7070    时间: 2014-2-12 13:52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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