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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配建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12-12-5 16:10
标题: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配建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
原出处: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日期:2012-09-07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无偿配建的学校、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房屋等移交,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复: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配建的学校、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房屋,在向有关部门移交时,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缴纳营业税。
是这样吗,无偿移交的房子还要缴纳营业税吗???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2-12-5 17:00
这个12366按图索骥了,如果说无偿移交的属于自己的不动产,那么必须交,但是这些无偿配建的学校、医院等,这个产权主体可不是地产企业啊,作为公共配套的用途,产权应为全体业主,属于人民,当然移交给人民的政府等部门,也是人民内部分配的问题
作者: 柳之    时间: 2012-12-6 08:39
产权转移,纳税
作者: fhjt2010    时间: 2012-12-6 08:41
学习了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12-7 20:28
学习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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