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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漏洞百出的国税发(2009)31号文之三(行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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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8-13 08:48
标题:
漏洞百出的国税发(2009)31号文之三(行文类)
漏洞百出的国税发(2009)31号文之三(行文类)
热度过后,俺仔细研究了一下国税发(
2009
)
31
号,发现不仅仅在行文而且在法理上都是漏洞百出,听俺以另类的方式一一道来,不过现在的这些问题比较复杂,怕大家不理解,俺就一个个的发:
4
、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
(
应付
)
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
三
)
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
公建维修基金
或其他专项基金。
有人问总局:领导,根据《物权法》,
建设部
和财政部联合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自
2007
年
10
月
30
日
起通过施行了,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
[1998]213
号同时废止
了
。即所谓的
公建
维修基金
没有了,取代之的是
专项维修资金
。
是由业主自行上缴到房管所专户,而不是由房开企业代交给物业,怎么会成为企业预提费用的计算基数了?
实际中移交给物业的
维修金
只有向建筑承包单位收的公建
维修质保金,
不知道您这个2009年出台的31号文所指的公建
维修基金是什么呢?
总局说:这个这个这个。。。你说的没有错,但是我们是税法,是可以自己再定义的,本条中的“
公建
维修基金
”是“
公建
维修
费用
”的意思,你们要领会精神,反正是应该移交的
维修费用,叫基金也好,叫资金也好,叫保修金也好,叫费用也好,都是一个意思了。
哎。给你们多提点费用了,就应该领情了,别提这么多的废话了。
再说了我们的31号文从2008年1月1日执行呀,可能各省有遗留的问题存在呀。所以也是合理的。他们会在
实务具体操作中给你们做
培训讲解的。
作者:
采风1918
时间:
2010-8-13 09:48
研究得较深,具体文件了解得比较透彻,佩服!
作者:
windowsxpsp
时间:
2010-8-26 15:30
是,研究的比较深入
作者:
经适房
时间:
2010-9-6 13:36
认真研究学习
作者:
东东蜗牛
时间:
2010-9-13 18:17
具体文件了解得比较透彻,佩服!
作者:
阿土仔
时间:
2010-9-14 10:55
看下也不容易 ,想学习要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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