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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补偿费用是否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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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10-7-19 11:03
标题: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补偿费用是否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补偿费用是否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2010-07-16 [来源]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问题: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所盖的是高层,对周围住户造成挡光,我公司已向住户支付挡光费,请问此笔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挡光费属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补偿费用,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主办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
作者:
清风明月2
时间:
2011-2-17 15:28
这个值得商榷,上述答案不具有共性,呵呵
作者:
桔梗
时间:
2011-10-19 22:29
学习中 确实还没很明确表明这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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