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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补偿费用是否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10-7-19 11:03
标题: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补偿费用是否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补偿费用是否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2010-07-16   [来源]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问题: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所盖的是高层,对周围住户造成挡光,我公司已向住户支付挡光费,请问此笔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挡光费属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补偿费用,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主办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
作者: 清风明月2    时间: 2011-2-17 15:28
这个值得商榷,上述答案不具有共性,呵呵
作者: 桔梗    时间: 2011-10-19 22:29
学习中 确实还没很明确表明这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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