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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拆迁还建的营业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元宝妈妈    时间: 2010-6-20 07:10
标题: 有关拆迁还建的营业税问题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公司于2009年与被拆迁户签署了拆迁协议  目前正在开发中 尚未预售 但是税务局要求我们缴纳营业税 计税依据为:拆迁成本+补差价款
请问有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房子尚未销售我们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被差的价款我们尚未收取  这部份款项是否应该一同缴纳营业税呢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6-20 07:23
不应该缴纳营业税,可以请税务局提供一下税法依据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10-6-20 07:26
新营业税法对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10-6-20 08:12
现在还不要,等到预售后再交
作者: lchdxy    时间: 2010-6-20 12:28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先收的差价部分要缴。
作者: 木林森CXJ    时间: 2012-12-10 19:46
求解哦
作者: 力量对比    时间: 2013-1-20 22:21
ggggggggggggg
作者: 简杜    时间: 2013-10-24 17:33
要好好学习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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