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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公司以“还本”形式销售房产应否扣除收购金额后计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6-12 14:29
标题: 房地产公司以“还本”形式销售房产应否扣除收购金额后计税?
对房地产商许诺若干年后“收购”原已出售房屋计征营业税问题。对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房屋时许诺若干年后“收购”已出售的房屋即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总局称之为“还本”销售方式,是商品房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这种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扣减所谓“还本”支出。


根据国税函[1999]144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按约定期限又将该商品房购回的,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作者: haoer    时间: 2010-6-12 16:23
学习了!!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10-6-12 17:09
不错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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