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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联合开发房产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太阳雪    时间: 2010-4-19 22:44
标题: 联合开发房产的问题
甲方(公司)出土地,乙方出资开发,以乙方名义开发商、住房产,开发项目属于灾后重建,建成后乙方给甲方部分商用房产,拆迁户按“拆一补一”兑换住宅面积,1.请问灾后重建有什么优惠政策?2.乙方需要将土地使用权转换到乙方名下吗?3.目前什么模式的联合开发有利于房地产公司避税?4.给甲方的商用房产要交什么税?按什么价值计税?
作者: 随风飘杨    时间: 2010-6-19 17:28
不会
作者: 东方春晓    时间: 2010-6-20 12:35
你的问题很复杂,一言半语说不清。
一、灾后重建有政策,询问当地政府和税务机关,或取得当地政府的批文。
二、该地块属于毛地,大致涉及两个主体,一个是法人制的公司,另个普通百姓住户。公司制企业合作建房没有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不算合作建房(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三、普通住户拆一还一的部分,按着置权条换协议,以同类房屋的公允价格计算,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同时贷记主营业收入。
四、合作模式多种,股权投资而后收购股权,这样操作复杂法律风险较大,需要仔细认真规划才可。
    任何的地产税收规划是有前提条件的,做财务的不要总想着去避税,革出点效果来,不然革来革去恐怕革到自己头上来了。任何地产税收筹划是有前提的:
1、超前性 2、合法性 3、可操行  4、效益型  5、相关性。任何税收筹划脱离这五个原则,别做空想主义。没有强大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人脉关系做支撑,最好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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