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土地使用权转让税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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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cblilu
时间:
2010-4-1 09:38
标题:
土地使用权转让税金问题
请教,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其扣除项目金额时是否可以按照计算新建房地产产开发成本的20%加计扣除成本?如果不行,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10-4-1 10:28
加计扣除仅适用于符合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不适用于土地转让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4-1 12:20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投机行为。
作者:
榕榕
时间:
2010-4-1 16:08
楼上的回答是对的,土地转让是不可以加计扣除的
作者:
太阳鱼
时间:
2010-4-1 16:19
是的,不可以加计扣除。
作者:
ccblilu
时间:
2010-4-2 08:21
标题:
回复 3# 的帖子
飞雪老师,我昨天打12366财税咨询热线,客服告诉我说可以按照加计20%扣除,我觉得回答的有些勉强,所以发帖请教。还有人说按照旧房转让方式每年加计5%扣除,这个有没有具体的依据?期盼老师答疑,谢谢了!
作者:
hukaihz
时间:
2011-12-31 11:02
本帖最后由 hukaihz 于 2011-12-31 11:32 编辑
按照实施细则,只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就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包括一级、二级开发。为此,应根据开发与否进行判断。
作者:
ssd
时间:
2012-1-2 10:15
楼上解释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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