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的成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爱就一个字    时间: 2008-4-8 11:39
标题: 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的成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 本帖最后由 爱就一个字 于 2008-4-8 12:47 编辑 ]
作者: 少林旋风    时间: 2009-8-27 10:52
2009.31号文有规定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