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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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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10-1-5 19:31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 年6月与境外一家设计公司签
订协议,委托该公司对开发项目进行设计,合同规定该设计活动全部由该境外公
司在境外总部设计,最终向我公司提交设计成果,且该境外公司在我国无任何分
支机构,现因涉及付汇纳税问题需咨询。一、营业税部分:按照新《营业税暂行
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
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按照以上营业
税政策,我理解为由于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应该缴纳营业税。二、企业所得
税部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
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
确定;按照以上所得税政策,我理解为由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因此不需要缴纳
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不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正确否,请予以答复。
答
作者:
huangru2007
时间:
2010-1-5 20:59
我认为应代扣营业税,只要在境内时间不超过去时183天不需要缴所得税。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10-1-5 21:26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
作者:
耳朵东东
时间:
2010-1-20 09:27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
作者:
笑问青天
时间:
2010-1-20 09:37
学习。。。。。。。。。。。。。。。。。。。。
作者:
耳朵东东
时间:
2010-1-20 09: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六、属于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个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884号)有关营业税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同时废止。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现在是免征营业税的
作者:
nono
时间:
2010-2-23 00:47
标题:
kankan kan
kan xue xue
作者:
qq1998
时间:
2010-2-23 14:24
学习--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是否需代为扣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
路云儿
时间:
2010-2-24 10:55
我也很想知答案
作者:
王邓王邓
时间:
2010-2-26 13:55
en 已经遇到这种情况了!!!!!!!!!
作者:
yy0926
时间:
2010-2-26 14:14
要的,好象还有限额标准的,是10%吧
作者:
阿民
时间:
2010-2-26 15:51
学习一下,可能以后用的上
作者:
花蔬
时间:
2010-2-27 11:10
我认为我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不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正确否,请予以答复。
作者:
张俊生
时间:
2010-3-1 15:33
学习一下哈,正想知道呢
作者:
青岛任会计
时间:
2010-3-1 15:47
很好的文章,楼主辛苦了,谢谢
作者:
clx2001
时间:
2010-3-8 15:11
刚好要查这个,回复看看
作者:
多情的帽子
时间:
2010-3-14 15:21
个人认为应代为扣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
多情的帽子
时间:
2010-3-14 15:24
未回答正确,看来还是要不断学习啊,多谢楼主分享答案!
作者:
TINA618
时间:
2010-3-14 15:29
非常的不错,是个好资料
作者:
小铭HI
时间:
2010-4-3 23:19
正想学习此问题
作者:
th0321
时间:
2010-5-27 10:12
不错,希望得到答案,不错
作者:
星波
时间:
2010-5-27 16:4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刚好我们也遇到这种情况
作者:
老何
时间:
2010-6-18 22:58
我司经常发生类似的业务,关于是否代扣所得税,税务局的回答是这样的,尽管合同签订的是所有劳务发生在境外,但是设计师如果来到境内考察,就必须缴纳所得税,不认同所有劳务发生在境外。
作者:
tnttnt
时间:
2010-12-10 15:31
标题:
凤飞飞
学习学习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和个人设计费用的税收政策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1-3-6 20:50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用
出自房地
作者:
eric199
时间:
2012-9-20 18:35
已经遇到这种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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