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新营业税细则对房地产公司代收代付费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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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9-7-14 06:35
标题:
新营业税细则对房地产公司代收代付费用的界定
房地产公司在收取销售房款时,往往会存在代相关政府部门收取费用的情况,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价外费用”与“代收费用”的界限。房地产公司的价外费用是应该缴纳营业税的,而代收费用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收费用”如果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否则应该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作者:
凤宇
时间:
2009-7-14 14:58
一般代收的费用有维修基金、办证费、燃气安装费、电视信号安装费、契税等等,里面何为“代收”何为“价外”?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7-14 21:52
一般代收的费用有维修基金、办证费、燃气安装费、电视信号安装费、契税等等,里面何为“代收”何为“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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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0321
时间:
2009-7-15 15:14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作者:
大连泡泡
时间:
2009-8-1 16:15
多谢斑竹了 辛苦了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8-1 16:27
应把握住如下三个条件才行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收费用”如果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否则应该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作者:
清风苇笛
时间:
2009-8-2 10:45
标题:
代收的营业税问题
一般由其他部门出具的发票与营业税无关,但营业税法中规定:由房产公司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开具的是房产公司的发票)是不需要交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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