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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扣除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打印本页]

作者: 中国财税浪子    时间: 2009-6-5 13:37
标题: 房地产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扣除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根据京国税发[2009]9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京地税热线46号咨询员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6-5 13:57
房地产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扣除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作者: 李科技    时间: 2009-6-5 13:57
根据京国税发[2009]9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税依据。这样处理实际上时对企业有利啊
作者: 政府派    时间: 2009-6-5 14:58
这样处理实际上时对企业有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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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nyongjin    时间: 2009-6-5 15:11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作者: 一汪清水    时间: 2009-6-5 16:02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紫蔷薇    时间: 2009-6-5 16:47
请教各位:那么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是否按当年预售收入的比例抵扣税呢?还是全额抵扣?
作者: 张俊生    时间: 2009-6-5 17:06
当然是按比例了,很显然嘛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6-5 22:08
可以的。
作者: 天赋    时间: 2009-6-6 11:01
看一下都要本位币....................有人送吗???????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6-8 13:13
不知道其他地方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 yujia203    时间: 2009-6-9 08:54
如果那年的预收情况不好,那同样对这三项来说也是不是会造成一定难度的亏损呢!
作者: zhengqing    时间: 2009-6-10 10:56
新31号文,预收收入可以作为基数扣除,但要记得在以后年度转回。
作者: 烟雨蒙蒙    时间: 2009-6-10 12:01
呵呵,学习了!!!!
作者: 长青树    时间: 2009-6-10 16:15
深圳的也可以吧
作者: lxb    时间: 2009-6-10 16:35
按2009 31号规定可以呀
作者: 天下一游    时间: 2009-6-11 17:38
不行,要到预收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才行
作者: 韩海军3    时间: 2009-6-11 20:19
当然是按比例了,很显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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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美丽心琴    时间: 2009-9-13 00:35
应该可以的。新文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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