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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税局答疑】房企门窗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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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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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3-2-23 17:32: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
    勤智众邦门窗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2年6月23日与汇浩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安装住宅小区门窗合同。
    合同约定:安装居室门窗价款为800万元,其中,包括门窗价款为750万元,安装费为50万元;安装单元楼门的防盗门价款为30万元,其中,包括防盗门价款为25万元,安装费为5万元。   
    居室门窗是由勤智众邦门窗生产企业自产的,成本为500万元,安装居室门窗成本为40万元。防盗门是该企业外购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2.6万元,安装防盗门成本为3万元。(注,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款)请问,税务上如何处理,应作为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销售产品并提供安装服务,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门窗部分,应按照经营实质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仍此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9-0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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