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教诸位老师:实务中遇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问题,A房产开发企业从B房产开发企业购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通过A公司支付给B土地款100(没票),由C/D代为支付土地款50,那么,在做土增清算的时候,这CD代为支付的土地款,能否扣除?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你今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 ......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如未取得相关票据,则不得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仍此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