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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九鼎财税房地产财税答疑汇编(七月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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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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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9-7-16 09:19: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请问,我们公司员工出差,购买机票同时购买了航意险,但是票据抬头为个人,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入账时,应和注明对应人员的机票行程单一起贴附,作为税前扣除的佐证。
    2.请问,我司是由多个法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收到预收款项后,根据股东决议,按照投资比例,把部分预售款以明显低于市场利率借款给股东,请问有什么风险吗?
    【答复】
    原则上,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贵司收取了利息,但是低于市场利率。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这个业务同时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
    (1)增值税,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做视同销售处理,收取的利息偏低有纳税调整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但是按照《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增值税风险较大。
    3、我们企业准备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拍一栋写字楼,法拍声明中约定“与房屋及过户相关的所有税费均由竞买人承担”,请问,如果我们代转让方承担了税款,未来能否税前列支?
    【答复】
    答:《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写字楼转让时,转让方应承担的税款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你方应承担契税、印花税。
    转让方应由承担的税款,并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税负金额又有可能很大,为了规避风险,建议您们提前做好税负测算,让领导全面全面了解后再慎重决策。
    4.我们江西房地产企业以前按照核定征收,现在通知要改为查账征收。请问,原来我们在核定征收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未提折旧,现在能否按资产原值开始计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企业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的,核定征收期间应视同折旧已税前扣除,对按规定未计提的部分,不能补提,但可在其剩余年限内继续计提折旧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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